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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7312/2022-86891 文號:株政發〔2022〕1號 統一登記號: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范圍:面向社會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2022-01-14 所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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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株政發〔2022〕1號 發文日期:2022-01-14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發〔2022〕1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株洲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1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新一屆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將要召開的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各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落實發憤圖強、重振雄風工作要求,堅持聚焦、裂變、創新、升級、品牌工作思路,在打造三個高地中走在前列,在推進長株潭一體化中勇于擔當,在深化湘贛邊區域合作中作好示范,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中闖出新路,著力打造人民滿意的忠誠政府、實干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全力培育制造名城、建設幸福株洲,奮力譜寫現代化新株洲壯美篇章。

    第三條 旗幟鮮明講政治,自覺把兩個確立作為堅定的政治信念入腦入心,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對黨絕對忠誠體現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動上,體現在履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實效上,體現在日常言行上,以實干實績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清正廉潔、從嚴行政,堅持改革創新、務實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市長出訪或較長時間離株期間,受市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  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一般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黨政主要負責人分設的工作部門,按市委明確的分工落實負責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依法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要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優化經濟調節,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建立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金融監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提升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第十六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普惠共享、可持續的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共同富裕,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進人民福祉。

    第十七條   積極推進綠色發展,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系統保護,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強化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優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嚴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落實雙碳要求,努力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株洲。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嚴格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統籌安排相關聯相配套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發布、及時修改或廢止本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嚴格落實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準確反映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充分反映全市人民意愿,切實解決株洲實際問題。

    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代擬稿,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承辦。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法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公布。

    嚴格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須經市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完善和執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實行廢、改、立相統一。由市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合理、適當、及時和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規范裁量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重大合同審查管理工作機制,依法依規依程序對政府合同進行審查和管理。對于標的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政府合同,嚴格實行專家論證制,確保政府合同審查質量;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和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以及市屬國有投融資集團公司簽訂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市司法局實行提前介入和過程跟蹤,及時參與、指導、監督合同的調研、談判、起草、簽訂等工作,確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第二十四條  完善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和報告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本地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情況。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黨委、黨組工作條例和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的相關規定,完善落實民主集中制各項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做到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六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重大規劃,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人民政府規章,重大項目資金安排(含專項債務資金)等,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報請市委決定。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制度,市人民政府于年初編制本年度本級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第二十七條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落實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提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可請研究、咨詢機構參與;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調,盡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縣市區、鄉鎮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代表、政府法律顧問列席制度,促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確保政務陽光透明。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監督。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要運用多種方式做好政策解讀,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辦好市長信箱、“12345市長熱線,搭建政民互動平臺,擴大公眾參與,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務公開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二條  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線上線下政務服務功能,縱深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運用市場化、改革化手段建立新型政務數據庫,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網絡化、智慧化,實現多渠道政務服務,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公共數據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要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依法辦理行政應訴案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和行政復議人員隊伍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認真核實,妥善處理,及時正確發布信息,主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用好市域社會治理風險防控“N合一機制,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群眾重要來信和網上重要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大力倡導馬上就辦、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發揚“釘釘子”精神,始終保持工作快節奏、高效率,把本職工作做到最好;要按照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原則,不斷優化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精簡審批事項,大力壓縮行政審批時限,全面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服務規范的行政運行機制。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的督促檢查,堅持市政府重點工作月度評價考核制度,健全督查激勵與問責機制,實行月度調度,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須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落實情況、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加強執行力建設,培養攻堅克難韌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四十一條  充分發揮績效管理的激勵導向作用,深化結果運用,加大獎優、治庸、罰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結果運用有力有效。市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審定,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先獎優、教育培訓、問效問責等重要依據。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局局長、委、辦主任等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五)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討論向省人民政府及市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關于全市重要工作事項匯報;

    (六)分析形勢、通報情況;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機構編制、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財稅政策、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方面內容的,會前要嚴格按程序報審。

    第四十六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必要時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秘書長統籌安排,報市長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于會前按規范格式送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無明確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一律不上會。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當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協調,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確保議題規范、成熟,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并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訂。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批準。不能按要求參加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簽,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和主持會議或委托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公開報道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道。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審定,重大事項須報市長審定。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應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切實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降低成本。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原則上不邀請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控制參會人員規模。全市性會議可視情采用電視電話會、網絡視頻會等形式召開。嚴格執行會議定點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風景區、度假區開會,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越級報送,應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市人民政府公文運轉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訂。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部門反饋意見時,須標注簽發人,加蓋部門印章。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發布的命令、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的文件、制訂的規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五十六條  堅持少發文、發短文、發管用的文,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不得升格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優化辦文程序,加快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二維碼應用,提高公文辦理效率,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一章  嚴格工作紀律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臺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嚴格落實刊發個人署名文章和個人出版著作請示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離株出差、休假、學習,應事先報告市長,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同時按程序向市委報告,并書面報送《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單》,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后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株出差、休假、學習,應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長審批,并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一條  發布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信息、緊急事項等,要經過嚴格審定,依規依程序辦理,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持之以恒正風肅紀,繼續整治四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六十五條  要從嚴治政,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六條  要廉潔從政,堅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認真抓好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七條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規定程序、對事業負責履行好項目資金、工作經費審批責任,堅持艱苦奮斗、厲行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新建、擴建、遷建和購置樓堂館所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豪華裝修。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

    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嚴禁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公務接待出行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嚴格控制隨行車輛。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活動外,公務接待一律不得飲酒。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酗酒。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八條  要做學習的表率,建設學習型機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引領方向、指導實踐,積極促進知識更新、能力升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做好學習計劃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第一議題制度,及時學習貫徹黨中央重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倡導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和親清新型政商關系。黨內不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會議發言中不稱尊敬的某某;除黨代會、兩會等重大場合外,大會上臺發言時不鞠躬。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加強調查研究,把調查研究貫穿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圍繞上級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精準選題、精準施策、精準發力,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實事求是,推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確保調研實效,確保用最好的辦法解決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嚴禁安排警車開道、群眾迎送、搞交通管制,不得影響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考察調研時盡量安排集中統一乘車并嚴格控制車輛數;嚴禁在領導干部考察調研時違規到轄區邊界和高速公路口迎送、張貼標語、鋪設地毯、擺放花草、安排接見合影等;考察調研期間,嚴禁超規格安排食宿,嚴禁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考察。

    第七十一條  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政務活動的新聞報道,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規定。未經批準,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適用本規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328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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